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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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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二、《公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年第5期371-37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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