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年第6期505-50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