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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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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5期18-1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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