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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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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应无效。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5期29-34,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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