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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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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单位经营的需要,根据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划拨至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没有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企业的成立过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等情况,如实认定企业性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5期35-39,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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