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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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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环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5期40-42,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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