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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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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9期28-3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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