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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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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6期9-10,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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