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2期41-45,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