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被引量:1

全文增补中
导出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2期41-45,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