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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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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12期24-28,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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