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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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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7期10-1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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