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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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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登记。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7期10-1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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