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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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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教育机构没有直接向其准予毕业的受教育者发放毕业证书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7期43-45,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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