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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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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2000年发生事故514起,到2003年上升为621起,2004年4月,黑龙江、吉林等地连续发生13起比较严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造成23人死亡,300多人受伤或者中毒,疏散群众15万多人。2005年3月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液氯泄漏事件和6月15日陕西杨凌发生的液化气泄漏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引发了社会对化学危险品监管的讨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共有10个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严格的主管部门许可证制度。而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查处危险化学品领域内的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准入环节上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竞合。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如何实现监管职能到位、准确适用法律,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期我们编发宁波市工商局2004年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法律适用的一个执法指导意见和一起行政诉讼案例,供读者参考。
机构地区 宁波市工商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5年第12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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