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绝大部分乡镇对所属村委会实施了“村财乡代管”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在调研中感觉到,此项制度与现行法律和规定存在冲突,现阐述如下,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加以弥补。一、与《组织法》之间的矛盾。首先,从村委会法律地位上看,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村财乡代管”与此原则相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村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已经明确,村委会负责“管理本村财务”,“村财乡代管”的做法与此规定相矛盾。第三,部分地区采取将“村财乡代管”这一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促使其通过后再实施的办法,也属不妥,《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
出处
《中国民政》
2005年第7期39-39,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