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卷入诸如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之中。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未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纳入应负相对刑事责任人的范畴内,这引起了刑法学界的争议,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尴尬。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答复意见》和《答复》,但还没有最终解决问题。笔者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出处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49-51,7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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