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翻阅各地人大常委会公报,笔者发现,有些县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上级人大代表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违法现象。一是补选名额过多。选举法第5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没有规定补选的名额限制。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13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只规定了罢免的名额限制,没有规定补选的名额限制。据此,有些地方认为,既然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没有名额限制,在常委会上补选又比大会补选便于操作,何不多在常委会上补选?因而往往选择在常委会上补选,有的甚至在一次常委会上补选6名上一级人大代表。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