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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昕得税。
作者 霜梅
出处 《当代兵团》 2004年第4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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