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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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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派在国有、集体联营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国有、集体联营企业的公共财产转移至自己及亲属控股的个人股份制企业并非法占有,应认定构成贪污罪。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5期24-29,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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