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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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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为泄私愤,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出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4期27-29,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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