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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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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12期26-2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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