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引量:1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10期6-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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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剑峰,黄梦竹.未成年人上网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15(5):80-86. 被引量:1
-
2朱松岭.我国未成年人网络言论的法律保护之维[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6):117-123. 被引量:5
-
3姚学宁.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基于中加两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比较性分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9(2):112-126. 被引量:9
-
4杜智涛,刘琼,俞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制体系:全球视野与国际比较[J].青年探索,2019,0(4):17-30. 被引量:6
-
5夏娜.媒体融合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的域外经验及启示[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21(5):42-47. 被引量:1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司法业务文选,2010,0(12):44-48. 被引量:1
-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0(5):24-26.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司法业务文选,2004,0(35):44-47.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信息网络安全,2005(11):76-77.
-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新法规月刊,2004,0(11):36-37.
-
6蒋安杰.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发表观点 朋友间发黄段子以“性骚扰”定性更恰当[J].法制资讯,2010,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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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之.发200条黄色短信可判3年刑[J].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2005(2):40-40.
-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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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白龙.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环境——“两高”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J].新华月报,2010(6):109-110. 被引量:1
-
10胡雅君.“两高”司法解释助力“扫黄”运动[J].新世纪周刊,2010(7):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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