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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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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和全部炒股手续潜逃,将其中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1期18-1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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