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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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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11期27-30,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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