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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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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6期9-11,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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