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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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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为诋毁他人商品的声誉,故意歪曲、夸大事实,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6期17-25,共9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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