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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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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7期17-25,共9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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