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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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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4期6-6,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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