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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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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4期8-8,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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