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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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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410元(每人每月。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21期39-40,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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