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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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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粤府办[2004]9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二、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30期11-2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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