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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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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常性助学活动。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有效解决了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读书难的问题,在全国以及社会各界都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为将此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3 1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精神。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9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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