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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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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3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12期19-2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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