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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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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9月1日,某工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1993年9月1日~1996年8月31日,并经公征机关公证。1994年5月9日,王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辞职。经双方协商,约定在王某1994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主持的项目验收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1994年6月10日王某向工程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工程公司不同意。1994年6月14日,王某在未经工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离职。1994年6月18日公司致函王某指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18200元。王某置之不理。工程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戡庭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应支付违约金;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4年第10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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