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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无义务抚养妻子与奸夫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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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1985年,自幼身体残疾(肢体三级残疾)的蔺某经人介绍,与比他小好多岁来疆的四川姑娘华某结婚了。华某婚前向蔺某提出,要在乌鲁木齐市落户,找一份合适的工作,蔺某答应了。婚后,蔺某出资让华某学会了缝纫。华某在办理户口时,相识了民警D。随着户口的办成,华某与D勾搭成奸,1991年生了两人的孩子A。1993年,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
作者 王军
出处 《新疆人大》 2004年第8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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