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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追索抚养费请求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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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1998年10月结婚,婚后生一子。2001年4月,张某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由直接抚养离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协议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孩子。2003年8月,李某向我院起诉,以张某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请示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孩子。张某坚决不同意,并称如果李某执意要孩子,其就将孩子送回内地"寄养"。李某情急之中说出这个孩子是其婚前与陈某发生性行为怀上的,并不是张某的儿子。张某联想到李某与陈某的关系,又仔细观察孩子的相貌与陈某酷似,即不再坚持自己的主张,但提出向李某索要其多年来为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请问:法院对张某追索抚养费的请求应否支持。
出处 《新疆人大》 2004年第8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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