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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刘小平、邓永清、李引泉、马小勇、潘建国法官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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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刘小平,审判员邓永清、李引泉,因涉嫌经济犯罪已交司法机关处理;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马小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潘建国,因经济犯罪已分别被判刑。
出处 《新疆人大》 2004年第6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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