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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机制 使监督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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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特点,必须依法进行。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但总体来看,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监督工作制度,使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一方面,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的监督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了审议意见督办反馈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以后,我们都以文件形式将会议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办理。为增强监督效果,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反馈试行办法,要求“一府两院”
作者 赵复武
出处 《楚天主人》 2004年第10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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