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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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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3月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一审宣判。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王华楚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这是新刑法1997年实施后,国内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法院同时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2000元。这是我省首次用该新罪名判刑。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作者 舒展 余皓
出处 《楚天主人》 2004年第6期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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