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看了很多有关法院的报道,如鲠在喉:沈阳黑社会的头目刘涌由死刑改为死缓;西安中院审理本院干警“杀”本院院长的案件;有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以不认定强奸的司法解释;某省高院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十项措施等等,当人们对于这些悖于常理的做法提出责难时,我们总能听到一种声音:请不要干涉司法独立。在这种喝止声中,我感到的是一种对于司法独立的误读。 司法不能独立于社会理性。 自古以来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独立于王权,而不是司法独立于群众利益,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4年第2期28-28,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