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7月21日,《人民法院报》在醒目的位置刊登了《宁夏区党委纪检委决定不再将法院列入行风评议范围》的报道。 据报道介绍,近年来,在宁夏全区组织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中,一直把各级法院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列入“行风评议”范围。由于这种做法存在“混淆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不符合宪法原则”和以行风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标准,“势必影响司法权威,有损于国家形象”的问题,为此,宁夏自治区党委纪检委决定法院退出“行风评议”范围。 也许是考虑到法院退出“行风评议”范围可能存在“监督失控”的问题,报道还特别强调,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全部工作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对其工作的权力监督、法律监督、新闻监督、舆论监督及内部的审判监督,“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4年第16期36-36,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