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部文件”是法院行政化的产物 事实:2003年9月,广西高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该地方各级法院暂不受理集资纠纷案等13类案件;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这份不对社会公开的“内部文件”成为该地区各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的准绳。 观点: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地方高院试图以一纸“内部文件”约束下级法院的行为,这显然是典型的违法越权行为。透过这份“内部文件”,我们清晰地看见了一个高度行政化了的司法体系。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4年第17期6-6,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