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姐姐与王某结婚多年,生有一女。一年前姐姐因病去世,他们的房产房主系我姐姐,但当时并未进行财产继承分割。现在王某准备和一姓冯的女子结婚。请问,王某再婚后,该房产能否当作他和冯的共同财产?如果男方死亡,其再婚后的妻子能否继承该房产?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姐姐死后留下的房产,作为遗产,应由其丈夫、女儿和父母来继承。在该房产未进行继承分割前,你姐姐的丈夫、女儿和父母为共同所有人,不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你姐姐死后留下的房产。
出处
《人民调解》
2004年第7期39-39,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