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同志:我爸的两个朋友以前合伙经营五金店,去年二月,我爸同意和他们合伙,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后来得知,在我爸入伙前五金店就欠有一笔数额较大的外债,在订立入伙协议时也未告知我爸。去年年底,债主找上门来要我爸和另外两人一起偿还这笔债务,请问我爸应该偿还这笔债吗?某部士官薛志鹏薛志鹏同志:你爸应该承担向债权人偿还这笔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于你爸在加入合伙企业前五金店所欠的债务。
出处
《人民调解》
2004年第9期43-43,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