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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龄童刺伤5龄童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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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7月12日,5周岁的小新与被小明奶奶带来串门的2周岁的小明在自家店门口玩耍时,被小明手中的剪刀刺伤右眼,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小新的监护人向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明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七万多元。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成年,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
作者 绿叶 黄巢雁
出处 《人民调解》 2004年第10期44-44,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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