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涉及铁路旅客在搭乘火车时,因遭遇人身意外伤害而产生的赔偿问题。第三人侵害导致铁路旅客人身伤害,承运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涉及到几个争议问题:当"诉因并存"即侵权人和违约人并非一人时,权利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法规的适用效力问题;张某为得到及时的救助而签订的放弃其他权利的协议是否有效等。日前,火车仍是大多数中国人赖以工作、旅游、探亲访友的最主要交通工具。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全国法院因铁路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很多。铁路旅客在乘车时被飞石击伤,个案虽然特殊,但类似意外的发生在所难免。本刊希望该案的法理分析能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有一定借鉴意义。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48-49,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