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与郑某、黄某合伙经营了一家豆制品加工厂,加工厂筹建之初,我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等额出资,等比例分配利润。今年3月6日,黄某的亲戚林某想借用厂里的一台备用电机,由于厂里只有一台备用,如果借出,万一现有的电机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停产,因此,我和郑某都不同意将此电机借给林某。可是,黄某却以该型号电机质量过关,几十年都不会出现故障为由,执意把电机借给了林某。不料,几天后,厂里正在使用的电机意外烧毁。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2期61-6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