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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当为赵某的再次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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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赵某是个体批发商,2003年3月28日,赵某因急于贮存一批货物,向甲公司借款3万元,请我厂为其担保,考虑到与赵某的业务关系,我就在他提供的担保协议上签了字。依协议约定:赵某于4月10日向甲公司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如果赵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月28日,赵某打电话告诉我,由于受"非典"的影响,他取消了贮存货物的计划。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60-60,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关键词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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