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这不仅表现在腐败犯罪爆发频率高、涉嫌财产大,更表现在对那些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有效的司法干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公约》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予以返还的原则,而且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衔接,《公约》的"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资产"的机制,在我国基本无法落实。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0期1-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