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和程某都是个体户,相互间有业务往来。2003年8月,我从程某处调取一批货物,欠他贷款4万元,我们约定2004年3月底之前偿还。当年10月,程某从某市H公司进一批家用电器,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程某要求我为其中的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考虑到我还欠其4万元贷款,我就在其提供的担保书上签了字。今年4月,我依约支付了欠程某的4万元贷款。6月底,程某与H公司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但程某却无力偿还欠款。9月8日,H公司以我和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次日,法院依H公司的请求突然冻结了我的银行存款。而我认为,法院应当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确定程某应当支付H公司货款且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才能对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问,案件未审理之前法院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0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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